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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家具标识新规 木家具需有永久性产品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1 浏览次数:104
  近日,山东省两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木家具产(商)品标识》、《红木家具产(商)品标识》编制完成,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两项标准,每一件独立木家具产(商)品上必须有永久性的产品标识,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应该随产品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木材,以备消费者识别。
  
  在这两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对木家具和红木家具产(商)品的标识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木家具还是红木家具,其主要饰面材料的名称、种类和质量等级都要依据所用饰面材料如实标注,如油漆至少要注明名称、种类和质量等级。家具产(商)品还要在标识上标明有毒有害物质实测值,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按出厂检验的检测值标注。
  
  无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报告为准。每一件独立的红木家具、木家具产(商)品上必须有永久性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可固定或悬挂在便于识别的适当位置。红木家具、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应随产品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木材,规格为50×50×10(㎜)的样块一块,样块上要有生产企业可追溯的标识和材种、拉丁文等信息,以备消费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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