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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4 浏览次数:62
  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应急照明
  
  我国《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对于设置应急照明的照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光源与灯具的选择
  
  (1)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6)下列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辐射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其他特殊场合的照明注意事项
  
  (1)图书馆书库的照明,尤其是存放珍贵资料处,应选用含紫外线少或无紫外线辐射的光源;
  
  (2)餐厅及卧室的照明宜选用低色温光源;
  
  (3)设计教室照明时,应将荧光灯管的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以减少直接眩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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